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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9-12 14: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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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质标准
市政集中供水必须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均未列为强制性卫生标准。
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GB5749-85)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该标准于1985年8月16日发布,1986年10月10日实施,共五章22条。(分总则、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
2006年,GB5749-85修订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经过修订,标准中的指标数量不仅由35项增至106项,还对原标准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
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106项标准,是与国际水质标准接轨的,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话,饮用起来是很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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