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7-09-04 21: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妖妖 于 2017-9-5 08:47 编辑
看了前面的留言,大家对装修中的安全问题都给了很好的建议,作为职业律师在分析人身损害责任时,我们会先判断双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在按现行法规对责任进行划分,从而确定赔偿主体。
先举两个简单的例子:
1、雇佣关系,雇主赔偿。比如,业主自己找没有资质的师傅装修,业主和师傅之间是雇佣关系,如果师傅出了事故,那么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承揽关系,定作人不赔,除非定做人存在过错。比如,业主找了装修公司装修,装修公司指派的师傅在施工中出了事故,那么由装修公司承担赔偿。除非业主强烈要求师傅按自己的要求做非常危险的活,导致师傅受伤的,那么由有过失的业主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划重点啦!大家注意,双方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不能简单的自定义为“雇佣”或“承揽”来免责,还要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清包、散包固然存在风险,但是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弥补,即便选择装修公司,也要注意看资质,如果找了没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业主也不免责。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继续往下读: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除此之外,雇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首先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